山东交通职业学院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5-24 |
山东交通职业学院 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条 学院成立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推荐上报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各系(部)成立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部)学生省政府奖学金的初评、发放和其它管理工作。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抽烟、喝酒等不良习惯,当学年无旷课、旷操、迟到和违纪处分(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善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5、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本学年度获“三好学生”及以上荣誉称号,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在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达到山东交通职业学院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条件,在学院组织的历次考试中无不及格现象,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有科技发明成果或在国家、省级重大比赛、活动中获得较好成绩者优先; 6.积极缴纳学费,无恶意欠费等现象。 第六条 省政府奖学金按年度申请。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省政府奖学金划拨到位后,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学院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省政府奖学金要专款专用并及时发放给获资助学生,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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